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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《民法》考点速记(五)

发布时间:2019-11-19 整编:上海成人高考网 阅读量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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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监护
 
  一、监护的概念和特征:
 
  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。监护具有以下特征:
 
  1、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。
 
  2、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。
 
  3、监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,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。
 
  二、监护的设立:
 
  1、法定监护: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。
 
  2、指定监护: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指定监护人。
 
  3、遗嘱监护: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其设立的遗嘱种指定监护人。
 
  三、监护人的职责:
 
  1、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。
 
  2、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。
 
  3、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。
 
  4、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。
 
  四、监护人的更换、撤换:
 
  1、监护人的更换: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职责时,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。
 
  2、监护人的撤换: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,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,由法院撤消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,另行确定监护人。撤消监护人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:
 
  (1)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。
 
  (2)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。
 
  (3)须由人民法院撤消。
 
  五、监护的终止
 
  监护的终止指监护关系的消灭,是指不再设立监护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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