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(五)
间接代理:
显名的间接代理:(1)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;(2)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合法有效;(3)第三人在订约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。原则上,显名的间接代理订立的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:作为例外,也可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。
隐名的间接代理:(1)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行为;(2)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合法有效;(3)第三人在订约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。原则上,隐名的间接代理订立的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。
有两种情况涉及委托人:
1.合同订立后,因第三人原因致使受托人不对委托人履约的,受托人应尽披露义务,此时委托人取得介入权,而第三人取得抗辩权。
2.合同订立后,因委托人原因致使受托人不对第三人履约的,受托人有披露义务,第三人取得选择权(向委托人或向受托人主张权利)。
民事法律事实
一、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:
民事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、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。基本特征为客观性和法定性。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在于能引发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,包括以下情形:
1、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。
2、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。即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发生变化。
3、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。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。
二、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:
1、自然事实。包括事件和状态。
2、人的行为。指与人的意志有关,直接体现人的意志,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。